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73民初381号
原告:北京聚通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31号4号楼4层405号。
法定代表人:侯战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晨霞,女,北京聚通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邓海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伟,女,***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北京聚通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聚通达公司)与被告***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驰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线上审理。聚通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晨霞、***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海潮、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伟线上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聚通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驰公司支付聚通达公司第二笔合同款共计85 800元;2. ***驰公司支付聚通达公司违约金共186 615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5日,双方当事人就软件开发事宜签订了《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合同》,约定***驰公司开发“幼儿园所一体化管理平台”。聚通达公司分别于2018年10月29日和2018年10月31日将《概要设计文档》《数据库设计文档》和《详细设计文档》提交给对方确认,均已通过其验收确认;***驰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明确确认了聚通达公司提交的家长端、教师端以及PC端的系统原型。后,聚通达公司开具了与第2笔合同款(即85 800元)相对应的发票,且已于2018年12月7日将发票送达对方,其应于2018年12月18日(含)前付款。鉴于其未履行合同义务,聚通达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和邮寄信函(顺丰快递单号为964858525910)的方式向***驰公司送达了《合同解除通知》,但至今***驰公司未支付合同款和违约金。聚通达公司按合同约定主张从2018年12月19日到2019年3月15日共计87天的违约金。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驰公司答辩称,一、***驰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收到聚通达公司发送的《概要设计文档》《数据库设计文档》,***驰公司本项目的负责人第一时间就给予了明确的回复和确认,其中对《数据库设计文档》表示确认,对《概要设计文档》表达了严重异议,文档与我方需要的文档有很大距离。***驰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收到聚通达公司提交给***驰公司的《详细设计文档》,***驰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也在第一时间提出了反馈和严重异议,并提出了详细明确的要求。合同有明确的说明和验收标准,***驰公司按照此标准在聚通达公司提交文档后第一时间进行反馈,提出异议和修订要求,实际的工作中聚通达公司也在多次沟通后,认可***驰公司所提的异议和要求。二、***驰公司的项目经理于2018年11月7日根据双方确认的验收流程签署了验收内容为《幼儿园一体化项目家长端APP原型》并电子邮件确认,但合同约定本项目开发包含三部分:家长端APP、教师端APP、园所端PC,软件开发行业中界面原型与系统交付的成品是对应的,界面原型也应该包含三个部分,除家长端外其他部分仍在持续修改完善过程中,2018年11月19日,***驰公司还就教师端APP提出修改要求。双方在家长端APP原型确认过程中达成共识,由聚通达公司提出验收要求、发送验收单,***驰公司签字盖章后扫描发送电子邮件。由于原型和文档还在不断调整中,截止聚通达公司2018年12月28日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之前,双方未进行验收。三、聚通达公司提交的文档内容完备性不足,不符合验收标准;也未通过聚通达公司认可的邮件验收,故验收形式也不符合合同约定。四、聚通达公司的合同款项数额也不认可,***驰公司认为第二笔85 800元是文档工作全部按质量交付后的验收费用及正式启动的费用。五、聚通达公司管理混乱、研发能力不足,因内部原因违约解除了合同。综上,请求驳回聚通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涉案合同约定的内容
2018年10月15日,***驰公司(甲方)与聚通达公司(乙方)签订《幼儿园所一体化管理平台开发与建设项目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合同》,约定***驰公司委托聚通达公司进行幼儿园所一体化管理平台的开发和制作工作。
第二条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
1.本项目服务费用(含税)总计为肆拾贰万玖千元整
(429 000元),具体付款方式如下:
(1)合同生效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的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计42 900元。
(2)设计阶段完成后,乙方向甲方以电子文档形式交付《概要设计文档》《详细设计文档》《数据库设计文档》、系统原型(按工期要求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对原型的修改意见和书面确认,甲方在该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确认且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甲方确认无误),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在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的2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计85 800元。
第四条违约责任
4.2 甲方因不能按时支付合同费用,或没有按时提供相应的资料、数据、硬件环境等原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由甲方自行承担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其中,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合同费用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合同总金额×O.5%×甲方逾期天数(不足1日的,视为1日)。甲方逾期付款超过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对于甲方已支付的款项不予退还。
第九条管辖法院及法律适用
1. 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等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本合同签订地(即北京市朝阳区)有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
2.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或附件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
涉案合同有五个附件。
附件一项目内容、项目验收、工期及系统维护
二、项目验收:项目内容、功能、文档的验收标准以“幼儿园所一体化管理平台用户需求清单”及双方验收前共同确认的验收文档为准。
2.文档验收标准:
乙方将按照附件三规定的文档目录和提交时间提交相应的软件行业通用模式格式,并将按照最终客户方书面认可的符合研发标准的最终模板提交文档,并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提交文档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符合要求。
(1)文档完备性(2)内容针对性(3)内容充分性
(4)符合规范程度(5)内容一致性(6)易读性
确认达到验收标准后,出具验收报告以双方签字确认有效;若未通过验收,在甲方要求合理、符合软件行业标准且出具电子文档修改意见的前提下,乙方应按照修改要求和意见进行修改直至甲方满意。
三、项目计划
合同签约时间2018年10月15日
系统实施时间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2月25日
其中,
系统设计时间2018年10月16日至2018年11月5日
其中,
概要设计及数据库设计时间2018年10月16日至2018年10月29日
详细设计时间2018年10月29日至2018年11月5日
附件二 幼儿园所一体化管理平台用户需求清单
本项目开发包含三个部分:家长端APP、教师端APP、园所端pc。相关的功能模块描述,请参见“幼儿园所一体化管理平台功能列表”。该列表包含功能模块、子功能、功能点、功能点描述、展示端、操作人等信息。
附件三 幼儿园所一体化管理平台交付文档清单
附件四系统上线确认书
附件五项目最终验收单
二、关于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
2018年10月29日,聚通达公司公绪玲向***驰公司韩璐、童锡慧发送电子邮件:概要设计和数据字典规划第一版已完成,附件请查收。同日,韩璐通过微信回复公绪玲,韩:我把你的文档发给我们内部,数据库设计文档没问题,概要设计与我们这边的要求还是有不少距离的。我可以发一个概要设计给你,有些内容你可以从这里面复制过去用。主要来说缺少两块:业务功能描述和接口描述。概要设计,我先让老童帮你弄,你先专心在详细设计上。10月30日上午,***驰公司童锡慧向公绪玲微信发送“幼儿园所管理平台概要设计V1”文档。
2018年10月31日,聚通达公司公绪玲与***驰公司韩璐微信群聊记录:公发送“幼儿园所管理平台概要设计V2.1_c...”word文档,韩后发送“幼儿园所管理平台概要设计V2.1”word文档,说:接口部分,加了三个待定的,更新了目录,现在就差详细设计了。
2018年10月31日,聚通达公司公绪玲向***驰公司韩璐、童锡慧发送电子邮件:详细设计文档已经完成,请查收。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反馈。同日,韩璐通过微信群回复:详细设计我们这边认为缺少如下内容:1.IM和视频部分,即使没有内容,目录也要完整 2.开发的体系架构部分,需要有说明,请补充 3.缺少外部接口部分。详细设计你可以直接用我发给你的文档,能用的部分,可以直接copy过来用。
2018年11月2日,聚通达公司公绪玲与***驰公司韩璐微信聊天记录:公:那个原型今天能确认回来吗?韩:我们大股东还没给反馈 放心,刚催完,我也很着急。11月5日,韩:明天我催回确认,再说吧。
2018年11月5日,聚通达公司李鸿彬向***驰公司韩璐等发送邮件:附件1为新修改的APP原型,请您认真核对,尽快确认,以免影响后续工作开展。如有问题,请及时进行沟通。附件2为确认函范本,我司确认方式:盖章确认函及邮件,请悉知。
2018年11月7日,***驰公司童锡慧向聚通达公司李鸿彬发送邮件:您好,确认已填写、盖章和拍照,照片见附件。附件为“幼儿园一体化项目原型确认书”,载明:验收内容:幼儿园一体化项目家长端APP原型 验收人处为童锡慧手写签字,验收单位盖章处为***驰公司的签章。
2018年11月7日,聚通达公司李鸿彬向***驰公司童锡慧发送电子邮件:童老师,您好。目前的确认函只写了家长端APP原型确认,是您对教师端APP还有一些疑问吗?有的话,您可以再次反馈,我们跟进;没有的话,请您直接回复邮件确认两份原型。同一天再次发送电子邮件:附件为本次确认的所有原型,请您仔细查看,如有问题随时沟通,如无问题,请及时进行确认。同一天,童锡慧回复:您好!家长端APP原型、教师端APP原型基本说明相关模块功能,可依此进行下一步工作,开发中还望再细化。PC端由于时间原因,部分页面功能设计存在不足,如办公管理、支出管理、财务统计等,为尽快完成开发准备工作,PC端原型绝大部分由我方完成,整合了您PC端原型的部分页面,因此,PC端原型主要以我方原型为主,此事已与公总监达成共识,由于时间仓促,PC端原型无法每项功能都能顾及到,后续开发中再逐步完善,附件是PC端原型html文件。
2018年11月8日,聚通达公司李丽雨与***驰公司韩璐微信聊天记录:李丽雨:韩总,原型您这边已经确认通过,进入UI期了,20%的票可以开给您了吗?韩璐:嗯,原型已经确认了。文档正在进行中,我们大股东不懂技术,稍微慢了点。这事我已经和公总说了。等文档结束再开吧。放心,钱我已经提前知会财务了。
2018年11月14日,***驰公司韩璐在群聊中回复:就像之前说的,文档我们这边没问题,给大股东解释花费不少时间,已经快结束了,最晚下周一。然后就可以付款了。
2018年11月16日,***驰公司韩璐与聚通达公司公绪玲微信聊天记录:韩:你可以让商务开发票,但文档我现在确认不了,下周二汇报完了再说。现在核心问题是那四个接口,大股东那边有人提出异议。
2018年11月21日,聚通达公司公绪玲与***驰公司韩璐微信聊天记录:韩:首先之前我和你聊的,要收购一家幼儿园的事情,暂停了。主要因为政策的出台。这个倒是和咱们的这个平台关系没关系。坏消息是支付估计不会做了,主要是费率太高,怕幼儿园接受不了。所以收费还是个人收款,这样系统就无法通过接口运行了。所以支付那块,估计就剩个缴费通知、财务对账了。
2018年12月7日,聚通达公司李丽雨与***驰公司韩璐微信聊天记录:李:韩总,第二笔费用的发票已经开出,您收到了吗?韩:嗯,发票已经收到了。李:好的,我收到款后反馈您,15日前我们能收到款吗?韩:我再和财务沟通一下,应该问题不大。主要是国家政策出台后,这块多少会要有调整。大股东这边还没有最终确定消息。下周五估计会有靠谱消息了。
2018年12月28日,聚通达公司向***驰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合同解除通知”,同时通过顺丰快递邮寄,12月29日***驰公司签收。
聚通达公司提交了2018年11月16日、2018年11月26日、2018年12月3日、2018年12月7日、2018年12月18日发送给***驰公司的工作周报,以证明其已经开始涉案软件的开发工作,且已完成大部分开发工作。***驰公司提交了双方的聊天记录证明聚通达公司进行后续开发工作是因为其自身内部沟通失误所导致,且系统演示不成功,软件的完成情况不好。
以上事实,有涉案合同及其附件、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涉案合同于2018年10月15日订立,本案立案日期为2019年3月27日,当事人双方订立及履行合同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涉案合同及附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合同约定的第二笔款项的支付条件是否达成。按照涉案合同第二条第1款的约定,设计阶段完成后,聚通达公司需向***驰公司以电子文档形式交付《概要设计文档》《详细设计文档》《数据库设计文档》以及系统原型,经***驰公司验收合格,聚通达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驰公司支付聚通达公司第二笔款项85 800元。同时附件又约定,本项目开发包含三个部分:家长端APP、教师端APP、园所端,因此,相应的系统原型应当也包含这三个部分。
根据查明事实,聚通达公司2018年10月29日后陆续将《概要设计文档》《详细设计文档》《数据库设计文档》以及三个终端的系统原型的电子文档交付给***驰公司,***驰公司查收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在经过若干修改后,***驰公司以微信回复的方式对《数据库设计文档》《概要设计文档》进行了确认,以签署幼儿园一体化项目原型确认书的方式对家长端APP原型进行了确认,以电子邮件回复的方式对教师端APP原型进行了确认。对园所端原型(PC端原型),***驰公司在电子邮件中表示“PC端原型主要以我方原型为主,此事已与公总监达成共识”,并将PC端原型html文件发给了聚通达公司,故应当认定PC端原型经过***驰公司自己修改也已通过其确认。对《详细设计文档》,***驰公司工作人员称“文档我们这边没问题”,又表示“文档我现在确认不了”“大股东那边有人提出异议”,虽未明确表示认可,但其也一直未向聚通达公司提出需要明确修改的内容,故不能就此认定《详细设计文档》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驰公司抗辩称应当以签字盖章的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才算正式的验收,但在2018年12月7日,***驰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收到了第二笔费用的发票,并且同意尽快付款,表明***驰公司对聚通达公司的工作成果表示了认可和确认,故对其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因此,根据在案证据综合来看,《概要设计文档》《详细设计文档》《数据库设计文档》以及家长端APP、教师端APP、园所端系统原型已经达到了合同约定的实质要求,聚通达公司出具了发票,第二笔款项的支付条件已经达成。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因此,聚通达公司关于***驰公司应当支付其合同第二笔合同款项85 800元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聚通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主张从2018年12月19日到2019年3月15日共计87天,每日0.5%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合计186 615元,该数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聚通达公司虽提交了工作周报证明其损失,但这属于合同约定的后续开发工作,不属于因为***驰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与本案无关。故,本院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4.35%)合理确定违约金数额为4448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北京聚通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第二笔合同款项85 80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北京聚通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448元;
三、驳回北京聚通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6元,由北京聚通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已交纳),由***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38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 刚
人 民 陪 审 员 邹 鑫
人 民 陪 审 员 聂 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恒
书 记 员 郑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