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聚通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育路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聚通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19449号
原告:北京育路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49-3号10层1011室。
法定代表人:周华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北京一法(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聚通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31号4号楼4层405号。
法定代表人:侯战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育路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聚通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育路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育路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思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