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阳江市林之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康泰路****v>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嘉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江市林之源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嘉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