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成都百裕金阁莱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科园南路******v>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专员,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经理,一般授权代理人。
原告上海双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百裕金阁莱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双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双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