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双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双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28621号 原告:上海双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建东路58号2号25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崧泽大道2088号二层F区27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双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为:1.请求法院判按照本金1,054,210.27元判令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20年11月24日至2022年10月26日的利息共计90,925.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2年11月,原告以暂时放弃逾期利息,拟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双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36.6元,由原告上海双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蕾 书 记 员  马丽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