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28621号
原告:上海双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建东路58号2号25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崧泽大道2088号二层F区27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双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为:1.请求法院判按照本金1,054,210.27元判令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20年11月24日至2022年10月26日的利息共计90,925.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2年11月,原告以暂时放弃逾期利息,拟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双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36.6元,由原告上海双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蕾
书 记 员 马丽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