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102民初7818号
原告:山东卓远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曹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铁勤,北京市京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男,汉族,1961年8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济阳县。
原告山东卓远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远达检测公司)与被告谢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卓远达检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铁勤、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卓远达检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卓远达检测公司不应当向谢某某出具自2013年9月30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的书面劳动合同。事实与理由:谢某某自2013年9月30日到卓远达检测公司工作,担任会计职务。2015年8月3日卓远达检测公司做出解除与谢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后谢某某提出多起投诉、仲裁、诉讼,最终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13年9月30日持续至2015年11月30日。同时谢某某所主张的双方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求也未获支持。谢某某自2015年8月3日以后未再到公司上班,2015年11月30日以后双方也未再续签新的劳动合同。上述终审判决以后,谢某某又以各种理由缠诉,提出多起仲裁及诉讼。全部败诉后,又于2018年7月4日就本案提起了劳动仲裁,请求:1、确认与我方2015年12月1日至今的劳动关系;2、恢复劳动权利;3、支付其2015年12月1日至今的工资损失:4、依法出具自始书面劳动合同。谢某某的本次仲裁请求,基本是对过去仲裁及诉讼请求的合并重复,属于一事多诉,违反法律规定。后经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卓远达检测公司向谢某某出具2013年9月30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书面劳动合同;驳回谢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上述期间的劳动关系已经法院终审判决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结束后,我方没有义务再向谢某某出具书面劳动合同。另外,在(2016)鲁01民终5173号、(2017)0102民初3124号、(2018)鲁01民终2778号民事判决书中,经法庭调查由谢某某持有的劳动合同已经丢失,即使补办新的劳动合同也没有参照物,无法补办。
综上所述,经济南市中级人民确认,双方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只在2013年9月30日至2015年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且在2015年11月30日以后,双方未再重新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谢某某也没有向卓远达检测公司提供过劳动。因此,双方自2015年11月30日以后已不存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济历下劳动人仲案[2018]575号裁决我方出具合同的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谢某某辩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终5173号判决书判决2013年9月30日起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由于卓远达检测公司拒不提供书面劳动合同,更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行为,实际存在法律劳动合同关系至今。卓远达检测公司自2015年9月30日起拒绝我上班,后被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关系无效后仍数次拒绝我劳动权利至今。其种种不法行为造成我近三年失去生活收入来源,应支付工资损失。其始终没有给我签发书面劳动合同,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当事人围绕诉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基本事实如下:
2013年9月30日,谢某某到卓远达检测公司工作,担任会计职务。2015年8月3日,卓远达检测公司做出解除与谢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向谢某某送达决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交接通知,谢某某对解除决定提出异议,并在相关文件中注明。其后谢某某因病治疗,未再向卓远达检测公司提供劳动。2015年12月1日,谢某某以卓远达检测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自2013年9月30日至2015年11月30日),依法确认自2014年9月29日双方已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2、卓远达检测公司继续履行其承诺的关于任用谢某某有关事项备忘稿件;3、卓远达检测公司支付谢某某2015年8月至11月期间拖欠工资12640元;4、卓远达检测公司支付谢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9000元(2013年10月30日至2015年11月30日);5、卓远达检测公司支付谢某某未缴纳社会保险医疗损失16810.27元。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一、谢某某与卓远达检测公司自2013年9月30日至2015年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谢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因谢某某与卓远达检测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2016)鲁0102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谢某某与卓远达检测公司自2013年9月30日建立劳动关系;二、谢某某与卓远达检测公司自2014年9月29日起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三、卓远达检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某某2015年8月至11月的工资12640元;四、卓远达检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某某2013年10月30日至2014年9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4760元;五、卓远达检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某某未缴纳社保造成的医疗费损失12607.70元;六、驳回谢某某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卓远达检测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做出(2016)鲁01民终5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680号判决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及诉讼费用的负担;二、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680号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三、卓远达检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某某2015年8月至2015年11月病假工资8848元。同时,关于山东卓远达检测公司主张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不再存在劳动关系问题,该生效判决书中写明,“本院认为,卓远达检测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谢某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谢某某表示异议,但其后其因病治疗,未再向卓远达检测公司提供劳动。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谢某某与卓远达检测公司在2013年9月30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卓远达检测公司认可该结果,本院确认双方之间在此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7年8月3日,卓远达检测公司在山东法制报公告,载明谢某某与卓远达检测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终5173号判决书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至2015年11月30日。该期限届满后,谢某某未再向卓远达检测公司任何劳动,也未再续签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劳动关系应自2015年11月30日期满而自动终止,为此希望谢某某立即向卓远达检测公司交接未尽工作。卓远达检测公司向谢某某邮寄送达该公告通知,谢某某签收了该通知。
2018年7月4日,谢某某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确认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今与卓远达检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恢复劳动权利;3、要求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今的工资损失94800元,要求卓远达检测公司出具自始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8月24日,该委做出济历下劳人仲案[2018]575号裁决书,裁决:卓远达检测公司向谢某某出具自2013年9月30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的书面劳动合同,驳回谢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谢某某及卓远达检测公司均不服该裁决书,在法定期限内来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2016)鲁01民终5173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谢某某与卓远达检测公司自2013年9月30日至2015年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且未确认双方自2014年9月30日起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该期限届满后,谢某某未再向卓远达检测公司提供任何劳动,也未再续签劳动合同,卓远达检测公司向谢某某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谢某某签收了该通知。因此本院不予确认谢某某与卓远达检测公司之间自2015年12月1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卓远达检测公司要求不向谢某某出具自2013年9月30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的书面劳动合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向谢某某出具过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对卓远达检测公司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山东卓远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谢某某出具自2013年9月30日至2015年11月30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山东卓远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 琳
人民陪审员 胡丽颖人民陪审员王静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