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卓远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卓远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102民初7501号
原告:谢某,男,汉族,1961年8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济阳县。
被告:山东卓远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曹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铁勤,北京市京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某与被告山东卓远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远达检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谢某、卓远达检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铁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谢某与卓远达检测公司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恢复谢某劳动权利;3、支付谢某2015年12月1日起至今的工资损失94800元;4、给谢某依法出具自始书面劳动合同;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终5173号判决书判决2013年9月30日起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由于卓远达检测公司始终拒不提供书面劳动合同,更没有解除劳动关系事实行为,实际存在法律劳动合同关系至今;2、卓远达检测公司自2015年9月30日起拒绝谢某上班,后被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关系无效后仍数次拒绝谢某劳动权利至今。卓远达检测公司的种种不法行为造成谢某近三年失去生活收入来源,应支付工资损失;该公司始终没有给谢某签发书面劳动合同。卓远达检测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给谢某造成了严重的身心及经济侵害,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卓远达检测公司辩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终5173号终审判决书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13年9月30日至2015年11月30日止,该判决书在2017年9月8日执行完毕。此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谢某也未再向我方提供劳动。为了公司正常经营,也为了督促谢某抓紧办理离职、养老劳动关系的转移或者失业手续等,我公司接连两次向谢某发布了公告,且同时进行了书面邮寄,以申明我公司的立场。在5173号终审判决书生效之后,谢某又多次提出新的仲裁及诉讼,但均败诉。后来谢某针对5173号判决提出了再审申请,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申4923号裁定书裁定驳回其申请。综上所述,谢某针对我公司的十多次仲裁及诉讼,属于无理取闹、滥用诉权,为此请求贵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基本事实如下:
2013年9月30日,谢某到卓远达公司工作,担任会计职务。2015年8月3日,卓远达公司做出解除与谢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向谢某送达决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交接通知,谢某对解除决定提出异议,并在相关文件中注明。其后谢某因病治疗,未再向卓远达公司提供劳动。2015年12月1日,谢某以卓远达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自2013年9月30日至2015年11月30日),依法确认自2014年9月29日双方已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2.卓远达公司继续履行其承诺的关于任用谢某有关事项备忘稿件;3.卓远达公司支付谢某2015年8月至11月期间拖欠工资12640元;4.卓远达公司支付谢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9000元(2013年10月30日至2015年11月30日);5.卓远达公司支付谢某未缴纳社会保险医疗损失16810.27元。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一、谢某与卓远达公司自2013年9月30日至2015年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谢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因谢某与卓远达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2016)鲁0102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谢某与卓远达公司自2013年9月30日建立劳动关系;二、谢某与卓远达公司自2014年9月29日起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三、卓远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某2015年8月至11月的工资12640元;四、卓远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某2013年10月30日至2014年9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4760元;五、卓远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某未缴纳社保造成的医疗费损失12607.70元;六、驳回谢某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卓远达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做出(2016)鲁01民终5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680号判决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及诉讼费用的负担;二、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680号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三、卓远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某2015年8月至2015年11月病假工资8848元。同时,关于山东卓远达检测公司主张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不再存在劳动关系问题,该生效判决书中写明,“本院认为,卓远达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谢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谢某表示异议,但其后其因病治疗,未再向卓远达公司提供劳动。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谢某与卓远达公司在2013年9月30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卓远达公司认可该结果,本院确认双方之间在此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7年8月3日,卓远达公司在山东法制报公告,载明谢某与卓远达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终5173号判决书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至2015年11月30日。该期限届满后,谢某未再向卓远达公司提供任何劳动,也未再续签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劳动关系应自2015年11月30日期满而自动终止,为此希望谢某立即向卓远达检测公司交接未尽工作。卓远达检测公司向谢某邮寄送达该公告通知,谢某签收了该通知。
另查明,卓远达公司于2011年1月19日注册成立,2015年4月7日,公司名称由济南卓远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
2018年7月4日,谢某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确认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今与卓远达检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恢复劳动权利;3、要求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今的工资损失94800元,要求卓远达检测公司出具自始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8月24日,该委做出济历下劳人仲案[2018]575号裁决书,裁决:卓远达检测公司向谢某出具自2013年9月30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的书面劳动合同,驳回谢某的其他仲裁请求。谢某及卓远达检测公司均不服该裁决书,在法定期限内来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2016)鲁01民终5173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谢某与卓远达公司自2013年9月30日至2015年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且未确认双方自2014年9月30日起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对该期限届满后,双方是否还继续存在劳动关系,谢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卓远达检测公司签订了2015年12月1日至今的劳动合同,也无证据证明2015年12月1日后提供了实际劳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谢某要求确认2015年12月1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此期间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谢某要求卓远达检测公司依法出具自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卓远达检测公司应就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向谢某出具书面劳动合同,卓远达检测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向谢某出具过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本院支持卓远达检测公司向谢某出具自2013年9月30日至2015年11月30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
据此,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卓远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某出具自2013年9月30日至2015年11月30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
二、驳回原告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        琳
人民陪审员 胡丽颖人民陪审员王静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