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恒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兴恒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4民初3829号 原告:***,男,生于1963年12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告:四川省兴恒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0829538A。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龙***街**星城银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兴恒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兴恒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兴恒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