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4民初3829号
原告:***,男,生于1963年12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告:四川省兴恒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0829538A。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龙***街**星城银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兴恒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兴恒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兴恒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