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5执2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兴恒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龙王庙正街116号星城银座738号,组织机构代码:72082953-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合江县合江镇复兴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70893635-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兴恒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位于四川省合江县,且被执行人有多案在合江县人民法院执行,为有利于该系列案件的执行。依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川05执22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兴恒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由合江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杨敏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