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黄海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大***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民终42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鞍子山村。
法定代表人:张凤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慧芳,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非,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同仁街66-1号204房间。
法定代表人:叶春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焕,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审第三人:大连黄海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黑岛镇山南头委。
法定代表人:隋庆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颐,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大连弘艺规划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一号A座602-2号。
法定代表人:刘晖。
第三人:大连建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梅小区51#楼1-3-1。
法定代表人:高成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本华,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大***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德公司”)与被上诉人大连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键源公司”)、原审第三人大连黄海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海公司”)、原审第三人大连弘艺规划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艺公司”)、原审第三人大连建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百德公司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1民初8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人。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第三人弘艺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案涉2号楼倾斜的责任方,相关案件审理中,百德公司曾申请司法鉴定,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2号办公楼楼体倾斜的原因和该楼是否能修复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办公楼(2号楼)基桩桩端坐落在软弱土层、有溶洞的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持力层上,导致基桩发生不均匀沉降,是楼体下沉倾斜的原因。该楼体倾斜不具有修复价值。但该鉴定结论并未明确桩基未打到持力层上的责任主体是否为施工方,故本案中案涉2号楼楼梯倾斜的责任方无法确定。一审法院应对举证责任做出分配后判断案涉楼体倾斜的责任主体,如认为有必要,可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另,除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以外,黄海公司、弘艺公司、建实公司在案涉工程施工中是否存在相关责任应予一并查明。一审法院直接判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当,本案基本事实有待查清,应发回重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1民初80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0元(上诉人已预交),退还上诉人大***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刘 畅
审判员 王迎春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董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