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黄海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大连黄海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大连鑫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4民初5567号
原告:大连黄海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所在地庄河市黑岛镇山南头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16969167M。
法定代表人:白文心,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系法律工作者,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告:大连鑫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世纪路东段122号1单元1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920413011。
法定代表人:丁学峰,系经理。
原告大连黄海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鑫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向原告下发《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书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370元。原告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黄海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美艳
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温丽颖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