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4民初3151号
原告:大连黄海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黑岛镇山南头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16969167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大连聚源温泉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安波温泉旅游度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260001812。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原告大连黄海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聚源温泉山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黄海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