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黄海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大连黄海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281执389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黄海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黑岛镇山南头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连黄海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5)瓦民初字第03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连黄海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3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240,008.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涉案较多,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