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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12执37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元十杰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86787641T)。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江厦街道解放南路202号7-2室。
法定代表人:夏建镐。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姿,陈洁,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易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95354085J)。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街道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八号199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03月0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元十杰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易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12民初42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元十杰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易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88281.95元及违约金26485元,***对宁波易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浙江天元十杰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000元;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9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06月02日向被执行人宁波易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易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2年06月22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易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英路览胜牌的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上张村的房地产,占有的土地为集体所有,暂无法处分;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暂无法提取;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元十杰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易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12执37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宏良
审判员陈建军
审判员沈勇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