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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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12执27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元十杰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3786787641T)。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江厦街道解放南路202号7-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新时代画布餐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MA28YT8A5A)。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实怡中心2幢(1-3)(2-2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住象山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元十杰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新时代画布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元十杰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新时代画布餐饮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但短期内难以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212执27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