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元十杰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市恒盛幕墙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赛前丰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浙0203执9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恒盛幕墙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472721X。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街道河东路758号。 法定代表人:王淑云。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元十杰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86787641T。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02号7-2室。 法定代表人:***。 上述二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宁波亿龙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GTT4R95。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商会大厦2号楼2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芜湖**住宅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81507570J。住所地:芜湖机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赛前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0582599474。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联丰路141号1128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奥冠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37DJ1J。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白云山路78号2幢01号201-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恒盛幕墙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赛前丰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奥冠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03民初8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利息等暂计3 250 021.74元。 申请执行人芜湖**住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赛前丰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奥冠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03诉前调书7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价款312 693.28元及相应利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元十杰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赛前丰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奥冠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03民初10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保修金及利息等暂计134 197.69元。 申请执行人宁波亿龙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赛前丰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奥冠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03民初9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51 000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并于2023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赛前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奥创水晶中心1幢10号1-10不动产、宁波市奥创水晶中心1幢8号1-8不动产、宁波市奥创水晶中心1幢9号1-9不动产、宁波市奥创水晶中心2幢42号1-19不动产、宁波市奥创水晶中心地下室1-217不动产,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赛前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奥创水晶中心地下室1-189不动产、宁波市奥创水晶中心地下室1-216不动产、宁波市奥创水晶中心地下室1-184不动产,本院已查封。因已有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处置上述破产不利于案件审查。 此外,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罚款等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恒盛幕墙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天元十杰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亿龙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芜湖**住宅设备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赛前丰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奥冠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执  行  长     *** 执  行  员     *** 执  行  员     张  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