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元十杰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元十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吕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12执818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元十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12刑初75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证件号码:)在宁波银行的6223160030037956-000000的存款人民币6000673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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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