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06破34号之一
申请人:宁波易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3月1日,宁波易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宁波易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波易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破产并***波易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宁波易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经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涉及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资产处置款均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经宁波易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裁定确认浙江天元十杰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等无异议的债权10笔,金额共计79876665.33元。同时,自宁波易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执行职务以来,其已发生多笔破产费用。然而根据管理人对宁波易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资产的核查情况来看,目前无可供清偿的财产。此外,债务人与债权人未能达成重整或和解方案,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情形。
本院认为:宁波易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明显丧失了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符合破产条件。同时,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管理人的申请,应***波易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波易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破产;
二、***波易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