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空军江湾机场留用土地开发建设指挥部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0民初7521号
原告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空军江湾机场留用土地开发建设指挥部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年7月9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同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
审 判 长  李 红 审 判 员  季宇凤 人民陪审员  何建华
书 记 员  金建锋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