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天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2民辖终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天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380号1901-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1398号18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天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6民初302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天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提起诉讼的依据为其所提交的《咨询服务合同》,应当适用该协议对管辖的约定,由淮安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案涉《咨询服务合同书》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故本案不能按照其中的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陆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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