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九江山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2337号之一 原告:九江山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长虹大道68号阳光国际(第八栋)13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1398号18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江山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裁定冻结被告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后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同日,本院口头裁定本案按原告九江山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九江山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邹瑞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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