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财保386号
申请人:淄博万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四路与大渡河路交叉口阳光100壹佰街18S-13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397009854E。
负责人:王家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方,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加浩,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营海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济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60171235R。
法定代表人:武军,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万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海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提供了担保。同日东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万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海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3820元,申请人淄博万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闫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