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405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子峰,山东九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营海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济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60171235R。
法定代表人:武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娇,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东营海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鲁0502民初4052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东营海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现河采油厂债权545263.66元。申请人***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营海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现河采油厂债权545263.66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广亮
人民陪审员 谭春玲
人民陪审员 陈 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张甜甜
书 记 员 薛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