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4052号
原告:***,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子峰,山东九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海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60171235R。
法定代表人:武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娇,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东营海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86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广亮
人民陪审员 谭春玲
人民陪审员 陈 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张甜甜
书 记 员 薛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