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财保430号
申请人:***,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申请人:东营海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60171235R。
法定代表人:武军,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东营海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海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海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