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146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东营海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60171235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营海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东营海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东辛采油厂的债权,现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502执14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