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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东营海利某某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146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东营海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60171235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营海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东营海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东辛采油厂的债权,现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502执14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