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405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营海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区济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60171235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东营海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海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现河采油厂挂账债权545263.6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海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现河采油厂债权545263.66元。
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陈 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