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7353号
原告:***,男,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浙江城建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迪尚商务大厦5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浙江城建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时恩霞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