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城建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城建勘察研究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1121执1487号
千峡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浙江城建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0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已生效法律文书(2020)浙1121民初1109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75010元,被执行人为千峡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千峡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其应履行的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0)浙1121执1487号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