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30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宏建,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建工场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凯旋街道场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MA0GWCHM7J。
法定代表人:冯建斌。
被告:蒲伟,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与被告山西建工场道建设有限公司、蒲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