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1699号
原告:***,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伟,四川天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建工场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凯旋街道场沟村。
法定代表人:冯建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兰,女,该公司总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彦娥,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山西建工场道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辛建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