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花喜旅馆与湖北一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湖北一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02民初64号
原告:泉州市鲤城区花喜旅馆,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湖北一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一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负责人:***。
原告泉州市鲤城区花喜旅馆与被告湖北一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湖北一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泉州市鲤城区花喜旅馆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市鲤城区花喜旅馆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鲤城区花喜旅馆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市鲤城区花喜旅馆负担。
审判员 **好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