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淄博德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323执保28号
申请人:淄博德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石桥镇葛庄村。
法定代表人:翟乃飒,经理。
被申请人: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00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淄博德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淄博德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