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淄博德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23民初130号
原告:淄博德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石桥镇葛庄村。
法定代表人:翟乃飒,经理。
被告: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0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德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德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0.8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淄博德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