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2民终9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九经路25号天津市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1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0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港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0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195号增2号。
主要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港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2)津0102民初5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2)津0102民初55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梁 辉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