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黄顾建筑设计(深圳)有限公司

***、**顾建筑设计(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91执4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顾建筑设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4646N。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顾建筑设计(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裁【2022】1451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已划扣被执行人**顾建筑设计(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4100××××6282账户中的金额26733.80元,其中本案执行费297元划付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剩余执行款26436.8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裁【2022】1451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顾建筑设计(深圳)有限公司给付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29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裁【2022】1451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顾建筑设计(深圳)有限公司给付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顾建筑设计(深圳)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冻结措施。(以26000元及利息、履约保证金、**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璠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