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311执3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顾建筑设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4646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桂林市益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雁中路18号雁山创业服务中心6楼60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建筑设计(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市益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桂0311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桂林市益田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设计费462万元及违约金,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本院当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还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土地、房产、银行、银行金融理财产品、公积金、车辆等财产,并到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进行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肖 雄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