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12459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10号2层2078室。
法定代表人:冯飞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怡,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杰,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东方奥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沁春家园1号楼、2号楼、3号楼2层201-2136室。
法定代表人:辛发林。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奥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晓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欣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