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奥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奥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等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民终59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北京东方奥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沁春家园1号楼、2号楼、3号楼2层201-2136室。
法定代表人:辛发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坤,男,北京东方奥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人事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女,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原审第三人:河南奥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29号海特大厦9层910室。
法定代表人:张超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寒,女,河南奥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行政。
上诉人北京东方奥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奥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51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东方奥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东方奥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东方奥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上诉人北京东方奥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刘 芳
审 判 员  姚 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振波
书 记 员  卢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