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5民初3352号
原告:山西开源益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科技街9号丹阳科技楼1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师锁牢,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西军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66号丽华甲第苑8号楼2单元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储晓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西开源益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军友投资有限公司招投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山西开源益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开源益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对其权利依法作出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开源益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开源益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