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协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与上海协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51民初5916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协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筝。
原告***与被告上海协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7年7月20日、同年8月8日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2017年8月16日,原告***以双方争议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争议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协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菲菲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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