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协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协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2民特404号
申请人:上海协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卢鸿雁,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申请人上海协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因劳动报酬争议,不服上海市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崇劳人仲(2017)办字第171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申请人上海协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上海协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协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关于撤销上海市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崇劳人仲(2017)办字第171号裁决书的申请。
法官助理张利余
审判长  乔蓓华
审判员  浦 琛
审判员  谢亚琳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