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协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协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51民初3363号
原告:上海协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卢鸿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筝。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根放,上海市宝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上海协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协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协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元,由原告上海协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蓉
人民陪审员  梅胜凤
人民陪审员  黄 新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邱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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