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协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与上海协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829号
原告***,男,1957年5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委托代理人张贤能,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协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县富民支路XXX号C1-451。
法定代表人金孝杰。
委托代理人卢勤。
委托代理人施瑞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协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 丹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翟玉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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