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9079号
原告:中震(北京)工程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鼎利路10号院14号楼1至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荷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青年路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中震(北京)工程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荷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后,原告中震(北京)工程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震(北京)工程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震(北京)工程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杨 雪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