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3219号
原告:武汉固地鼎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村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三期)第C5号楼23层(3)研发号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湖北游于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沿江大道13号(江山如画)1幢1至2层S10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固地鼎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14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840元(以114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1年期LPR的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2月19日为484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担保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1月签订《**(叶路洲)现代设施蔬菜产业示范园地下基岩水水资源探测评估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进行**(叶路洲)现代设施蔬菜产业示范园地下基岩水水资源探测评估的工程物探及勘探外业工作并出具地下基岩水综合分析评估报告。同时,合同第三条约定工程总费用114000.00元,待报告出具后30天内一次性支付全款。此外合同第5.1条约定,如被告逾期未付,原告有权向被告索取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额外赔偿金。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工程物探及勘探外业工作并出具了地下基岩水综合分析评估报告后,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催要合同款,但被告逾期至今未付。
被告湖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固地鼎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与湖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本院请求支付合同费用,本案性质系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其不适用专属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无论是合同履行地亦或是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武汉市洪山区,本院不具有管辖权。被告湖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再者,依据案涉合同亦约定合同履行地点为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本案属于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移送至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苗苗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