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木里煤田生态环境保护局、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23民初285号 原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木里煤田生态环境保护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30000579917343C,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天峻县***。 法定代表人:***,该局常务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3982637X8,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州屏环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02066461A,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6号1幢(鼎太风华)B座21层2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木里煤田生态环境保护局与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由于西宁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市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相关证据均已封控在不同地方,无法到庭应诉,故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中止诉讼申请符合不可抗拒事由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多杰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才让 山知 书 记 员 德格尔拉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