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木里煤田生态环境保护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23民初275号
原告: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02066461A,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6号1幢(鼎太风华)B座21层2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经理。
被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木里煤田生态环境保护局(原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木里煤田管理局),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30000579917343C。
法定代表人:***,该局常务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木里煤田生态环境保护局(原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木里煤田管理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疫情严峻,待疫情稳定或结束后重新诉讼(为了各方当事人安心防疫抗疫,做好防控政策)。
本院认为,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原告具有撤诉的权利,现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09元,退还原告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达瓦兰措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魏 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