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财保14号
申请人:山东精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精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财产保全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被申请人: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精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70万元或等值财产进行冻结、查封和扣押。山东精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财产保全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承诺如因申请人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保险人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精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7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精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