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5执217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鼎太风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省煤炭工业综合经营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105民初45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手续,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扣留、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省煤炭工业综合经营总公司的银行存款1063018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